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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7-05-11 17:42
1. 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 条件
(1)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b、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c、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b、 有明确的被告人;

c、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d、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e、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3. 注意事项: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4. 时间限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靠前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靠前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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